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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谓“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的概念可以从两方面去理解:首先,从就业形式上划分,劳务派遣属于存在于正规部门当中,区别于传统正规就业的灵活就业形式之一。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在《灵活就业群体社会保险研究报告》中对灵活就业所做的界定,灵活就业是“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几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灵活就业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属于非正规部门就业,主要是指在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之外的规模很小的经营单位就业的人员。另一类就是广泛存在于正规部门当中、区别于传统正规形式的就业。 劳务派遣则属于后者。
其次,“劳务派遣”的概念包括三种含义:即“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和“劳务派遣型就业”。“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所提供的临时性、非固定或特殊工作需要的岗位空缺;“劳务派遣组织”则是经过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劳务派遣型就业”则是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被派遣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岗位工作的劳动者的就业类型。
2、与传统的用工制度,有哪些根本性的区别?
劳务派遣与其他用工形式的根本区别在于,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企业的派遣员工,是和派遣企业建立的劳动关系;员工与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到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其他用工形式的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直接建立的。
这种劳动关系上的区别,使劳务派遣与其他用工形式产生了以下主要区别:
3、与人事代理的区别?
作为人力资源外包形式的劳动人事事务代理,可以为用人单位进行招聘、培训、薪酬设计、员工素质测评以及管理员工人事档案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日常劳动管理的事务性工作,但其工作的根本性质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为用人单位办事”,这一点与劳务派遣有者本质的区别。
由于劳务派遣与其他用工形式和人力资源外包形式在员工劳动关系上存在的区别,才使劳务派遣显示出旺盛的社会需求和强大的市场潜力。
4 劳务派遣的优势?
为企业在市场竞争环境下根据生产、经营、管理以及科研需要优化、合理地配置人力资源提供了一种灵活、便捷的用人机制。一方面,帮助企业在人力资源争夺日趋激烈的形势下迅速汇集大量的企业所需各层级的外部人才“为我所用”,实现借助“外力”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的目的;另一方面,满足企业在市场条件下常常会出现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的生产变化,帮助企业在人力资源配置上达到“招之即来,来之能干挥之能去”的目的。既可以解决企业需要增加人员时短期内无法培训出具备相应能力和素质员工的困难,又能够满足企业季节性、周期性及阶段性的对员工的相应需求,以降低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成本和提高运营效率。
劳务派遣使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从烦琐的作业性、行政性和事务性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为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更多地参与企业战略研究制定和围绕企业战略实施从事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供了便利,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实现职能的转换创造了条件。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招聘、面试、筛选、签订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以及调转、管理人事档案等繁琐工作。以上一切工作都由劳务派遣企业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和条件,用自身具备的人才储备和劳动管理的政策及管理优势,为用人单位组织人员招聘、筛选、培训、离职各项手续等工作。
由于劳动关系的变化,劳务派遣企业为用人单位承担了用人风险。由于员工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从而使劳务派遣企业代替了用人单位,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并对用人单位依法使用员工和员工依法履行义务承担着相应的管理和服务的责任。
劳务派遣为用人单位降低了用人风险,减少了劳动纠纷。专业的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具备系统、全面、准确掌握和在实践中灵活运用劳动政策法规的能力。用人单位采用劳务派遣模式,一方面可以借助劳务派遣企业的专业性,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自身劳动管理,使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过滤”到符合法律法规规范的程度,为杜绝劳动纠纷打好基础;另一方面,由于劳务派遣企业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企业之间依据所签定的协议调整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在员工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劳务派遣企业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首当其冲地承担劳动争议所涉及的法律责任。这就使用人单位大大降低了用人的风险.